Christians Bowed Together in Prayer Before God

每日灵修:六月12日

奉我的名

“你们奉我的名无论求什么,我必成就,叫父因儿子得荣耀。你们若奉我的名求什么,我必成就。”

约14:13-14

无论什么…任何事物…我必成就。我们立刻会发觉这有点过分了。如果我们把這话当作是不设限制的应许,就好像阿拉丁神灯一样,只要在灯上擦一擦,便可以求得任何世上的事物,那么我们便误解了主的意思。完全不设限的应许一方面是太过分,另一方面是肯定会出现矛盾的情況。就好像一个基督徒运动员祈求晴天的同时,另一位基督徒农夫求告雨天,那么谁的祷告会赢呢?

不,应许不可能是毫无限制的。应许是有条件的。主所表达的确实就是他所说的,但是我们要明白他说的是什么。这是一个了不得的应许,而且涵盖极广的范围,但是他这应许的前提是,“你们若奉我的名求什么。”这就是这应许的先决条件。

这个条件的意义重大;这可不是魔术似的咒语必须附在我们祷告程序的结尾。如果我们祷告的时候,并不明白什么是“奉主的名求”的真正意义,而只是把它毫无意义地摆在结尾,那么我们可是既无知而又愚蠢。很多人在结束祷告的时候这么说是因为大家传统上都这么作,却从来就没有弄明白“奉主的名”是什么意思。“奉基督的名”的意思是在他的权柄之下根据他的属性而求。

我们都熟悉一个类似的用语,“奉法律之名。”(或作“就法律而言,““依法办事”。)警察就是在“奉法律之名”执勤。假设一个警察下午三点到市里一个贫民区去。他被召去那里,是因为那儿有杀人犯罪的行径,他来到通报的地址,敲门并宣告,“奉法律之名,开门。”如果几经敲门和宣告都没有人理会他,他可以合法地破门而入。但是,如果同一个警察喝醉了,为了他自己的理由来到一个社区,踉跄地来到一个住家门口敲门并宣告,“奉法律之名,开门。”家主人听出是个醉鬼的声音而不回应。如果这位警察就破门而入,那么他自己就会被逮捕并被囚禁。

怎么会这样?同样的一个人,采取了同样的行动。其间有什么差异?虽然用的是同样的语句,前者是真正奉法律之名的行动,后者则是违法的行为。前者有法律的授权,后者则没有。耶稣的意思正是如此。当我们“奉耶稣的名祈求”的时候,我们必须按照他的性格和行事范畴来祷告。无论他在地上想要成就的是什么,我们既是他行事所用的器皿,就必须与他配合。所以主说“无论求什么,都必成就。”无论什么,任何事物,只要是在这个限制之内,那么我们求就必得着,绝不失误。

主啊,求你鉴察我的内心,救我脱离只说不做,只复述真理却不顺服真理的行为。求你保守我免犯此罪,好叫我能体验当你的应许成就在我生命的时候丰满的荣耀。

生活实践

我们可曾无知地只把耶稣的名加在我们祷告的末尾?这是否等同妄称他的名,一个操控神的手法?我们该如何真正地在祷告中荣耀主耶稣的名?

此段灵修节录自司德曼牧师的信息

The Holy Spirit and Prayer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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